拆迁法律规定概述
时间:2023-07-04 08:40:46 34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规定如下: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房屋拆迁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房屋拆迁法律规定:

1、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征收补偿方案;

2、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并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天;

3、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众意见及时公布征求意见和修改情况。由于旧城改造需要征收房屋,大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的规定;

4、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5、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6、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较多的,由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补偿费用应全额到位,专户存放,专款专用;

7、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补偿方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8、市、县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和补偿的宣传和解释工作。房屋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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