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说明整个流程之前,我们大概把所需的证件列一列,看看得先准备哪些证件。这些包括:
1.双方(男、女)结婚证2.双方(男、女)身份证
3.双方(男、女)户口本
4.以上三种证件复制件(其中户口本只需户主、本人的那两页复印件)
5.计生证明
第一步,准备双方(男、女)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步,准备双方(男、女)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步,准备双方(男、女)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步,首先由迁出户口一方的女方所在的村委出具计生证明。
第五步,女方所在计生委审核村委的计生证明。
第六步,由男方拿着所有资料(含计生证明)到男方所在的公安局填写户口迁入申请书。
第七步,由男方所在公安局出具对女方的户口接收证明。
第八步,女方拿着所有资料(含户口接收证明)到女方原地公安局办理户口迁出。
第九步,男方拿着所有资料(含女方的户口准迁证)到男方所在的公安局办理户口迁入落户。
户口迁移程序
应遵循人户一致和居住地登记的原则。公民迁移,除在本户口管辖区内移居,只作住址变动登记,不作迁出、迁入登记外,凡是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的,均可办理迁出、迁入登记。
办理户口迁移所需的证明材料
公民因各种原因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应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
1.婚迁,持合法的结婚(离婚)证;
2.分(购)、建房迁移,持房卡或住房证明;
3.出国(境)注销户口,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
4.回国(入境)落户,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护照(回乡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收存(收缴)证明,回国后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5.公民入伍注销户口,持入伍通知书;
6.退伍、复员、转业落户,持县市兵役机关,县市以上复员安置办公室发给的登记户口的证明,异地安置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7.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落户,持释放证、解除劳教通知书,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8.大中专学生入学户口迁移,持入学通知书;
9.大中专学生分配落户,持派遣证;
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迁移户口,持录用(招收)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1.公务员、职工调动、辞退等户口迁移,持调动、辞退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2.收养小孩落户,持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
13.解除收养关系迁移户口,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书或《解除收养证》;
14.离退休人员户口迁移,持离(退)休证;
15.与职称、职务、学历、荣誉、工龄、年龄等有关的户口迁移,持相应的证(聘)书及工龄、年龄证明;
16.需要凭户口准迁证方可迁移的对象,还须持迁入地县、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准迁证;
17.需要经过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办理的户口迁移,还应提供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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