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简易处罚标准:1。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应当当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审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二、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金额、时间、地点和税务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当当场交付当事人。3、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缴纳罚款: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2、事后不当场缴纳难以执行的;3、在偏远、水上、交通不便的地区,当事人很难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提出当场缴纳。4、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出具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出具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是什么
1、违法事实确凿。就是说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表明有违法事实存在,且确实为当事人所为。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1)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3)听取当时人的陈述和申诉;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5)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税务行政处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区、县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决定;罚款数额在2000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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