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的是关于非法生产警用装备罪既遂的刑罚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如果被认定为非法生产警用装备罪既遂,应该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以相应的罚金。而单位如果被认定构成非法生产警用装备罪既遂,则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被认定为非法生产警用装备罪既遂,那么他或她应该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以相应的罚金。若是单位被认定构成非法生产警用装备罪既遂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非 法 生 产 警 用 装 备 罪 既 遂 处 罚 标 准 是 什 么 ?
非法生产警用装备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擅自生产、销售警用装备,或者非法使用警用装备的行为。对于既遂的非法生产警用装备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生产、销售警用装备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生产、销售警用装备罪的既遂处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警用装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严重情节”:
1. 非法生产、销售警用装备数量在五套以上,或者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
2. 非法生产、销售警用装备后,又以欺骗、暴力等手段非法获取警用装备的;
3. 非法生产、销售警用装备,造成严重后果的;
4. 非法生产、销售警用装备,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综上所述,对于非法生产警用装备罪的既遂行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处罚。同时,对于犯罪所得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归国库。
非法生产、销售警用装备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对于既遂的非法生产、销售警用装备罪,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生产、销售警用装备罪定罪处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警用装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严重情节的非法生产、销售警用装备罪既遂行为应当受到更严厉的处罚。对于犯罪所得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归国库。
《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
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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