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完公章不需要注销,但是会被收缴。法律规定,印章停止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印章全部交回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封存;而对于逾期不交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收缴。所以,公司注销以后,必须将印章全部交回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处理,是不能自行销毁印章的。公安机关会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预存两年,没有特殊情况的,预存期满后统一予以销毁。
公司注销公章怎么销毁?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
企业注销时,原公章是由制发机关制发的,交由制发机关销毁,没有制发机关的,企业可自行销毁。公安机关不受理注销企业的公章销毁。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二十一条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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