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明确了履行地,双方争议应由履行地法院管辖;如果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那么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即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一、借款合同的履行地怎么确定?
借款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有约定的,约定的地点为履行地;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可以协议补充,仍不能确定的,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就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二、合同履行地应如何确立
合同履行地应的确立方式是:
1、看看合同中是否有关于履行地的明确约定。就买卖合同而言,履行地也可以包括交货地;对履行地没有明确约定的,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合同未履行的,取决于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地与双方住所地的关系履行地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案件有管辖权;
3、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或者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约定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点。
三、借款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标准是
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
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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