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如果构成犯罪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具体而言,如果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虚假招投标问题存在原因分析
招投标监督者行为不规范的原因主要有,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科学、严密、完整制度设计和行之有效的监督办法及手段,导致监督者在监督过程中行政缺位。这些问题严重扰乱了工程建筑市场秩序,破坏了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造成社会诚信严重缺失,妨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规范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给工程建设质量埋下安全隐患,导致干部前腐后继不断倒下,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1.法律法规意识淡薄。一是部分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的文化水准相对较低,法律意识较为淡薄,个人各方面的整体素质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抓业务指标的多,抓法制建设的少。在建筑市场僧多粥少的情况下,施工企业为了争工程,他们选择有发包权或招标权的甲方负责人和有建设工程管理权的各部门工作人员作为“工作”的对象,耍手腕、做动作。二是少数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由于受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影响,经受不住权、钱、情、色的考验,把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发财致富的捷径和纵情享乐的机会。
2.行政干预地方保护。一些单位领导和主管部门,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直接指定施工单位,或搞对外封锁、行业垄断,影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还有少数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群众以种种手段相要挟,强行承揽施工任务,或将所揽工程再非法转包、分包,强行推销建筑、装饰材料。
3.监督管理力度不大,监控手段落后。招投标工作之所以有诸多漏洞,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是因为监督管理不到位,力度不大,监控手段落后,信息化水平不高,监管力量不足,没有严格按照程序监督,没有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只有各职能部门尽职尽责,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工作,才能减少工作失误,杜绝不正之风发生。
4.执法力度不够。由于政府部门或领导干部利用权力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投标活动,从而使问题变得复杂化,结果就难以查证处理,致使权力滥用无法监管。在查处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袒护、说情的现象,从而出现查处不力,出现违纪违法者得不到惩处的问题。
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建立一个公开统一、开放透明、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平台和完善的诚信体系入手,构建监督体制、约束机制、准入机制,从源头上遏制和净化招投标市场,促进工程招投标市场向科学严密、规范有序、监督有力的方向发展。
1.完善机制建设,提高招投标管理水平。着力抓好制度建设,统一和规范招投标操作程序。从项目报建工作入手,建立招标信息发布制度,切实加强建设单位招标资格审查和投标施工企业资质审查。要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评标办法,大力推行最低价中标法;要加强开标、评标、定标过程的监督,严格招投标的备案管理;要强化施工合同管理,坚持把好合同的审查、签订和履行关,实施对施工合同的跟踪管理,切实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通过完善招投标管理机制和运作程序,提高招投标工作的管理水平。
2.加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要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秩序。招投标监管部门要重点做好代理机构承接业务后的行为管理,对通过采用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违法方式操纵招标结果等行为,经查证核实的,除依法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处理外,还应当将负有直接和相关责任的专职人员清出招标代理机构。建立代理机构人员继续教育制度,通过培训教育,提高业务水平、综合素质和服务质量。要加强评标专家的管理。继续加快评标专家库建设,继续扩充造价、市政、建筑材料、电气设备等专业的评标专家,完善评标专家的专业配置;推行专家的评价、考核和清出制度,严肃查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
3.加大对招投标市场的稽查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虚假招投标行为。一是对招标投标项目实施跟踪检查,及时查处虚假招标、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或者采取一部分招标,另一部分自由发包的项目,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要对典型案例予以曝光,以点带面,形成良好的执法监察的舆论氛围。二是加强“标后监管”,形成招标投标市场、施工现场、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检查工程承包合同执行等情况,发现和查处招投标领域的腐败行为和商业贿赂行为;三是对举报、投诉等情况认真对待,积极开展调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作出处理。
《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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