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策
时间:2023-08-16 20:33:05 11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提取公积金的新政策:

一、申请:公积金缴存人需向单位申请,在单位申请后,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等材料;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发出《公积金提取通知书》,凭通知书到银行提取。

秦皇岛住房公积金提取

秦皇岛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如下:

1、职工持相关的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2、管理中心审批通过以后将提取资金划转入职工的个人银行账户。

住房公积金的作用如下:

1、购买房屋:可利用公积金还贷;

2、建造、翻建、翻修房屋: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修建房屋费用;

3、租房:可用于租住经济适用房、市场租房等;

4、父母给儿女买房:父母的公积金可用于为儿女还房贷;

5、销户后可提取全部金额:退休人员、前往港澳台定居人员、丧失劳动能力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人员、领取失业金人员等都可以销户提取公积金全部余额;

6、低保和特困救助人员可提取使用: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公积金金额;

7、治疗重大疾病:申请日期应在出院之日起1年内,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

法律依据:《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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