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王某在家中精神病突发,持刀将母亲砍死。警方对其精神鉴定后,认为王某不负刑事责任。番禺区法院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予以强制医疗。
浙江籍男子王某今年42岁,自1992年开始患有间歇性精神病,需要长期服药。2013年8月13日晚上10时许,王某在弟弟家中突然病发,产生妄想,认为自己不是母亲生的,是母亲害死了父亲,他趁家里人睡觉时用一把水果刀捅向母亲,作案手法异常残忍。王某的家人称,王某的性格比较内向,有十几年的精神病史,不犯病的时候对母亲也很好。
经法医鉴定,弑母男子王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和受审能力。鉴于此,番禺区检察院依照新刑诉法的规定,向番禺区法院申请对王某实行强制医疗。
番禺区法院认为,被申请人王某实施暴力伤害行为,并致一人死亡,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决定对王某予以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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