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就应当立案。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以2000元为起点: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网络贷款诈骗罪的案例
网络贷款诈骗罪案例
诈骗罪是“套路贷”犯罪中的一个主要罪名。就诈骗罪来说,它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了自己的财产,行为人获得利益这一系列构成要件。“套路贷”中的诈骗行为自然也应当要符合这些构成要件才能认定为诈骗罪。
但是司法实践中,有一类为数不少的“套路贷”,根本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却都被按照诈骗罪来定罪处罚,这是非常错误的。
这类“套路贷”的主要经营模式就是:在签订借款协议之前,出借人事先对借款人明确说明。
例如,借款1万元,要扣除手续费等费用后到手只有8500元,日利率千分之3(折合年利率108%),借款人如果分十期还款(每期为一周,最长20期),则每期需要还款1210元,十期总共需要还款12100元,并且让借款人打了一个本金加上利息共计12100元的收条,借款人对此表示同意并签订了借款协议,最后出借人也只按照这十期共12100元进行收款,不但没有任何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的行为,而且还在约定还款日前一两天主动电话提醒客户还款。
虽然有极少一部分借款因借款人自身的原因未能还款,出借人可能会有一些暴力或者软暴力催收行为,可能构成抢劫、敲诈勒索等犯罪,但都与诈骗罪无关。至此,借代双方都没有发生欺骗行为与被骗的事实,出借人也仅想按期收回本息,不应当认定为诈骗罪。虽然让借款人提前打了一个本金加上利息的收条,甚至利息部分可能还走了虚假走账流水,但是借款人对他没有收到该利息部分的款项和将要还款的数额都是心知肚明的,不存在受到欺骗,所以出借人不可能构成诈骗罪。
如果借款人不还钱,出借人拿着虚假的收条和走账流水去法院起诉,法院根据虚假的收条和走账流水做出借款人应当还款的判决,则出借人有可能构成诈骗罪,因为法院并确切不知道他们之间的收条和银行走账流水的真假,而且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如果出借人采取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强行索取“债务”的话,则有可能构成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等犯罪,但是肯定不构成诈骗罪。
司法实践中,之所以有不少法院都将该事实认定为诈骗罪进行处罚,可能是由于在扫黑除恶的背景下,对“套路贷”犯罪进行了错误的解读,认为只要符合“套路贷”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中的一项或者几项情形就构成“套路贷”犯罪,这是非常错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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