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后,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合同一方有权要求修改或取消合同。解除合同的请求,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法律规定了三个条件:第一,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这种情况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种类、质量、规格、数量等有错误的理解,致使订立合同的后果与其真实意思相反,可能或者已经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2、订立合同时明显不公平。现实生活中可能存在各种不公平的情况,例如一方不公平地利用另一方的依赖性、经济困难或迫切需要,或不公平地利用另一方缺乏远见、无知、经验不足或谈判技巧。是否构成重大不公平,需要综合判断合同的目的和性质以及实际影响。3、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利用对方的危险,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合同成立。欺诈和胁迫有两种情况。上述损害国家利益的,视为无效。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因重大误解或者订立时明显不公平,在可撤销合同中,受害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修改或者解除合同,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被误解方或受害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在一方通过欺诈、胁迫或利用他人危险订立的合同中,只有受害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该方的解除权不无限期存在。撤销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双方还可以明确放弃撤销权。如果双方放弃该权利,则撤销权也应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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