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这个罪名是刑法修改后新增设的罪名,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哪些人有罪
企事业单位中的对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果事故跟老板有直接关系的,老板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如何处罚
我国《刑法》第135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死亡三人的,原则上属于情节特别恶劣。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年)
第四条: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按照事故的等级划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
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涉及这个罪名,企事业单位中的对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果事故跟老板有直接关系的,老板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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