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归纳出管制至少具有这样几个构成要素:1、管制的主体是政府行政机关,通过立法或其他形式,管制者被授予管制权;2、管制的客体是各种经济主体;3、管制的主要依据和手段是各种法规,明确规定限制被管制者的什么决策,如何限制,以及被管制者违反法规将受到的制裁等等。根据这三个基本要素,可将管制定义为:具有法律地位的、相对独立的管制者,依照一定的法规对被管者所采取的一系列行政管理与监督行为。
管制能构成特殊累犯吗?
管制能构成特殊累犯。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特殊累犯的构成条件有以下几点:
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特定之罪即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间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都构成相应的特殊累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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