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松桥镇的陈先生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共损失8.4万余元。但他向外资财产保险公司瑞安分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认为陈先生实习期间在高速公路上开车,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拒绝赔付。为此,陈先生对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近日,这起保险合同纠纷在瑞安市法院开庭审理。去年1月9日,陈先生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综合险,并增加了基本险,不包括免赔额特别条款。当年11月25日,陈先生在西安至西兰高速公路上驾驶该车。为了避开道路障碍物,汽车撞上了路边的栅栏,被撞坏了。事故发生后,外国财产保险公司西安分公司受该公司委托,对被保险损坏的车辆作出估计损失7.6万余元。西安市公安局交警部门证实,陈先生对这起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此外,陈先生还赔偿了高速公路护栏和路面损失6980元。今年1月25日,陈先生要求赔偿时,双方对保险责任存在争议。保险公司证实,陈先生2004年2月18日才拿到驾照,事故发生时不到一年。实习期间他在高速公路上,保险公司应该免除责任。不过,陈先生认为,“实习期间高速公路免责”是霸王条款,因为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禁止实习期间高速公路。而且,法律是在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时颁布的,显然是无效的。瑞安市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人免责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向投保人说明清楚,否则该条款不生效”,而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明确说明相关免责条款的义务,从而拒绝赔偿“持学习证、实习证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免责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车险合同中“持学习证、实习证在公路上驾驶”的免责条款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应及时调整。陈先生的合理经济损失达8.37万余元,依法应由保险公司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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