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公司资产转移的财务处理;母公司减少无形资产,增加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这一原则与本准则后续解释4中的集团股份支付原则类似,只是子公司的股份支付费用不涉及税务处理除契税外,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均未涉及转让此类交易,具体的税收待遇将按“以土地使用为基础的外商投资”处理。
契税:免征。同一投资主体内企业之间的土地、房屋所有权转让,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独资企业或者一人有限公司之间的转让,免征契税p>营业税:不征税。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投资、与受让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不征收营业税
(3)土地增值税:根据投资方和被投资方是否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免征或视同营业税
母公司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于子公司(1)投资者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是一种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取股权的行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所得税应当视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为销售。但是,对于确认为销售的收入是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期支付,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指出,“财产转让所得(包括各种资产、股权、债权等)、债务重组所得、接受捐赠所得、不可偿还的应付账款,无论是以货币、股权、债务等形式取得的。,由企业取得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计入年度收入,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需要在投资环节一次性缴纳企业所得税。但由于企业在投资环节尚未获得现金流入,因此一次性纳税会造成企业的资金压力。为鼓励企业对外投资,扩大投资规模,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该文件的核心内容概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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