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可以通过持车辆行驶证、驾驶证以及身份证件去交警队违章处理窗口办理,持交警开据的违章单前去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或者在银行网站上缴纳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可以通过以下方法缴纳罚款:持车辆行驶证、驾驶证以及身份证件去交警队违章处理窗口办理。持交警开据的违章单前去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须用车主本人名字的银行卡缴纳罚款。可以在进行网上缴纳。
交通罚款缴纳地点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加处罚款。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同时,如果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罚款,则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加处罚款。
因此,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交通罚款,也可以在规定时间内逾期未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加处罚款。
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可以选择到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加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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