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暴力事件的原因
形成暴力事件的原因较为复杂,导致暴力事件发生的具体原因又多样化,但就其导致暴力事件的根本原因,又有一定的规律特点。
(一)社会因素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外来文化思潮不断涌入,加之社会诸多不良因素风气的侵袭,严重地影响和毒害青少年的思想,同时,一些不法分子为追求高额利润,制造了防不胜防的众多暴力和色情垃圾文化产品,在网上设立了很多花花绿绿的不健康的娱乐场所,黄色的图书和图片,如同“洪水猛兽”侵蚀着青少年一代,给具有强烈好奇的青少年带来巨大的毒害与诱惑。
(二)学校因素
作为承担教育义务的学校,这么多年始终强调思想道德修养教育,也采取了许多方式方法,但对提高学生思想道德修养奏效不大,效果不明显;在大力提倡素质教育的今天,学校仍存在着追求数理化拔尖升学而忽视学生心理素质的培养;在加强法制教育的同时,未能使学生们真正认识到法律是其行动的准则;另外,学校在学生管理、校园安全等方面仍然存在很多漏洞,不规范,不达标,对“差等生”没有持之以恒的教育决心,缺乏有效的法制教育手段,半途而废,成为社会的“负担”,对辍学、失学生问题亟待加强研究解决。
(三)家庭因素
家庭是社会组成细胞,家长是学生的第一任老师,但家长普遍忽视家庭教育这一重要环节,家庭教育方法不当,往往采取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和手段,孩子犯错误了,也不分青红皂白,非打既骂;或者百般溺爱,放任自流,造成一些孩子“懒惰”、“低能”、“自卑”、“自私”,带给孩子不良的习惯和心理素质。更为严重的是随着社会的进化开放,不良的社会观念和腐朽的思想侵袭,其自身品行不端,当今社会父母离异增多,家庭不睦的极为普遍,孩子无人照应,缺少天生的母爱或父爱,在幼小的心灵上结下不可医治创伤,给孩子成长带来诸多不利影响。有些家长还认为只要给孩子满足物资享受就是幸福,就算履职尽责了,完全无视“子不教,父之过”的责任。
(四)自身因素
青少年普遍存在辨别是非能力差、心理素质偏激、自我约束控制力弱,以及爱冲动、好奇心、模仿力、逆反心理等先天性弱点,青少年遵守社会规范、法律意识以及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更不知道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了矛盾和冲突,头脑不冷静、易冲动,往往引发突发性暴力事件,伤害别人,损害自己。
二、校园暴力犯罪特征
(一)偶然性。暴力事件具有偶然性、突发性、不可预知性。在校园,是青少年群体高度集中的地方,青少年绝大多数具有强烈的正义感,爱打抱不平、激情高、情绪波动大是青少年的一大特点,也极易被煽动,经常因某一事处理不妥,便会骤然形成暴力事件。
(二)演进性。任何暴力事件都有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必然是由一个低级到高级、由渐变到突变的演进过程。如前两年高考前,某县中学门前发生一起高年级学生向低年级学生要钱一事,学生家长来后,由于处理不当,高年级学生冲动后,造成砸毁汽车,打伤人的暴力事件。
(三)严重性。暴力事件一旦发生,就会给受害者带来无法弥补的灾难后果,体现在造成肉体和精神上的伤害、经济上的损失和社会上的影响。肉体上的伤害也许在今后治疗和恢复锻炼中转好,经济损失有可能也是暂时的,但是,在精神上的伤害是永远无法弥补的,而对社会的影响更是极其严重的。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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