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积极赔偿就是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对于因犯罪对受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害主动予以赔偿,得到受害人谅解的情形。积极赔偿可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悔罪及悔罪的态度,可作为法庭量刑时酌定从轻处罚的依据。
在刑事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如果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依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依据主要如下:
现行的刑事责任仅仅是一种抽象的责任,犯罪人通过接受惩罚承担了抽象的责任,却逃避了现实的具体的责任,即面对被害人,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向被害人道歉并提供赔偿,寻求社会成员谅解的责任。无数实践经验表明,只有当刑事政策作用于人、使人产生积极的情感反应并影响其未来行为时,刑事政策才能收到其预期的功效。刑事政策合乎情理,是使刑事政策对作用对象产生积极的情感反应的关键。
犯罪在形式上直接表现为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夹杂着严惩情绪对立的一种社会冲突。刑事政策的任务就在于消解这种社会冲突,而能否消解的关键在于能否在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直接对立的利益冲突中寻找利益的平衡点。利益的平衡点首先表现在通过公正的刑事追诉程序给予犯罪人应得和惩罚,使被害人的报复欲望和正义诉求通过公正程序以及适当的惩罚得到满足,从而缓解被害人的复仇心理,强化其对法律的尊重和认同;其次,利益的平衡点还应当表现在通过建立合理的刑事被害人赔偿机制,补偿被害人因犯罪而遭受的损害,从而也给犯罪人一个直面悔罪、重新做人的机遇。
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无论从形式还是内容上,均体现了对犯罪人、被害人的地位尊重,在该宽则宽、该严当严、宽严相济下,使一些非“罪不可赦”的犯罪人积极悔罪,使那些罪行恶劣、无视法纪的犯罪人依法得到严惩。同时,宽严相济也贯彻了教育预防为主的思路,对一些能积极悔罪、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对犯罪人从轻处罚,教育其重新做人,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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