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京郊某村村民,近日却被检察机关以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王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虽然没有异议,但是他却不明白自己又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怎么会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呢?
据检察官介绍,王某在该村的集体企业禽类加工厂工作,并担任库工组组长。该县畜牧兽医总站与该厂签订了《畜禽检疫委托书》,经厂里推荐,王某被县畜牧兽医总站及动物检疫检验所委托为禽类加工厂的动物产品检疫员。在担任检疫员期间,王某没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履行动物产品检疫职责,造成大量出入库动物产品未经检疫便流向市场,严重损害了国家声誉,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极大威胁。因此检察机关以王某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我国刑法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案中,禽类加工厂与县畜牧兽医总站签订了《畜禽检疫委托书》,禽类加工厂就成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而王某则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王某的身份完全符合刑法对玩忽职守犯罪的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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