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录音遗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录音遗嘱的订立是:
1.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制作,亲自叙述遗嘱内容;
2.必须请两个以上的见证人;
3.录音开始时,遗嘱人、见证人必须分别说明自己的姓名、性别等;
4.遗嘱人必须说明制作录音遗嘱的具体地址和时间等。
录音遗嘱易于被伪造的原因
1、《民法典》规定对在场见证见证的内容、见证的程序没有规定。因此,录音遗嘱见证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操作,见证人的见证作用也难以体现。
2、录音设备及磁带质量的好坏、遗嘱人的发音、磁带放置时间的长短,均会影响录音磁带的音质,都会使录音遗嘱在使用时,导致录音遗嘱的内容难以听清或难以辨别,而引起争讼,影响遗嘱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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