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1、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事实基本清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机动车无有效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四)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2、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按下列方式和步骤进行:
(一)迅速撤离现场,将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二)当事人各方互相核实车辆检验标志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标志(简称交强险)后,可以采用摄像、拍照或者文字记录等方式固定事故损失证据,及时填写《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记录书》(简称《记录书》,式样附后),共同核对并签名后各持一份;
(三)各方当事人必须于24小时内一起驾车到常州市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办理理赔手续。
3、发生轻微交通事故,一方无过错,另一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负全部责任。
(一)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二)机动车通过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的。
(三)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
(四)机动车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五)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六)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机动车先行的。
(七)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八)前车左转弯、掉头、超车时超车的。
(九)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十)超车后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的。
(十一)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十二)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离的。
(十三)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有障碍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十四)车辆进出道路,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的。
(十五)借道通行、变更车道时,未让所借道路内的车辆优先通行,或者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或者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未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的。
(十六)机动车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
二、江苏省处理简单交通事故程序的适用范围:
1、案情简单、仅造成车物损失或人员受轻微伤的轻微、一般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争议的,可适用简易程序;
2、执勤民警使用《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记录表》处理的交通事故,可适用简易程序;
3、当事人根据快速处理事故现场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现场后,经事故科(组)确认无误的,可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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