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挪用罪的主体有哪些?
时间:2023-09-10 17:10:06 3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本文介绍了挪用公款罪涉及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从事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公务的人员、被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些人员具有特定性和公务性,如果挪用公款则可能构成该罪。

本罪所涉及的主体属于特殊身份,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的“国家工作人员”与贪污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含义相近。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性。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

1、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2、从事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公务的人员;

3、被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特 定 身 份 : 在 国 家 机 关 和 国 有 公 司 中 工 作 的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特定身份:在国家机关和国有公司中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

在国家机关和国有公司中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的身份和职责。他们不仅需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还要承担起为国家服务、为人民工作的责任。在这个特殊身份下,国家工作人员需要时刻保持清正廉明的态度,不断提升自身素质,为国家的发展和人民的福祉做出贡献。

同时,国家工作人员还应明确自己的职责,时刻保持为人民服务的初心,坚决遏制腐败行为。他们必须以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既要做到公正无私,又要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总之,在国家机关和国有公司中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身份和职责。他们需要时刻保持清正廉明的态度,不断提升自身素质,为国家的发展和人民的福祉做出贡献。

国家工作人员是国家机关和国有公司中具有特殊身份和职责的人员,他们需要时刻保持清正廉明的态度,不断提升自身素质,为国家的发展和人民的福祉做出贡献。同时,他们还应明确自己的职责,时刻保持为人民服务的初心,坚决遏制腐败行为。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国家的发展和人民的福祉做出更大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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