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所长走后,张校长冷静下来,“问问12366,自己先弄个明白也对。”于是,张校长拨通了12366。12366告诉张校长,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的规定: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的收入。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舍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3征税。各类学校均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按期纳税申报并按规定使用发票;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同时,12366还告诉张校长:《征收管理法》第60条规定,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听完12366的解释,张校长豁然开朗,觉得刚才的态度有点对不起刘所长。于是,亲自到税务所办理了税务登记证。
来源:中国税务报2006.12.04赵文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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