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后可否申请工伤鉴定?
时间:2023-06-05 13:40:10 45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小王于2007年1月3日7时40分许,持E类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二轮摩托车,沿A市建国路由南向北行至气体公司门前路段左拐弯时,疏于观察,未确保安全让在其所借道路内的车辆先行,碰撞对向由被害人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致李某脾脏破裂并被切除。经A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的伤情属重伤。A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该交通事故作出如下认定:小王驾驶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左转弯借到通行时,疏于观察,未能确保安全让在其所借道路内的车辆先行,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侥幸通过,未确保安全,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原告小王与被害人李某已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

2010年1月22日本院以小王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小王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据此判决小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连同犯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六百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六百元。2010年7月28日小王(目前正在服刑)向本院起诉,要求气体公司支付欠发的工资及交通事故中损失的护理费、医疗费等工伤待遇.。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的请求要求鉴定部门委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评析]对于本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本案法院应同意直接进入劳动能力鉴定。其理由是本案小王系下班驾车出单位大门时发生的交通事故,根据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本案原告在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受伤应认定为工伤,对其要求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准许。

第二种意见:本案法院不应同意直接进入劳动能力鉴定。其理由是:原告虽符合工伤的其他情形,但原告为此事故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故原告在该事故中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因而本案中原告提出劳动能力鉴定没有意义,故法院可不予同意进入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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