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到场的人数过半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限定: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肯定文化水平和工作本领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议的问题。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得到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够应选名额的,不够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
是按照户籍还是居住划分选举权
选举权一般是按照居住权划分。但是,选举权在户籍地还是居住地行使都可以。法律规定了,公民的选举权不受其居住期限的限制,因此对于居住本地但非本地户籍人口,无论居住时间长短,都不应成为限制选举权的条件。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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