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机构
台山市教育局
二、办理地点
台山市台城街道台东路98号
三、办理材料
举办者提出申请加盖公章(个人举办者需签名按指印确认),交原件1份。
原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签名按手印,交原件1份。
原件1份。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业证书、注册会计师资格证。
无。
四、办理时限
30(自然日)
五、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更正的,退回更正后予以受理。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不含公示的7个工作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收回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按约定的方式邮寄或申请人自行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教育局职成办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或者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行政审批业务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行政审批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更正的,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当场告知,更正后予以受理;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终止批准书》;不予通过的,出具《行政审批业务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教育局职成办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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