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人身权利的损害赔偿。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侵犯财产权的损害赔偿。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一、无罪羁押赔偿原则有哪些
当事人若因无罪羁押的情形获取赔偿,则其所应当适用的原则包括有: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但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侵犯人身权的情形。
二、行政赔偿的范围与标准
行政机关的赔偿范围包括行政赔偿的侵权行为范围和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范围两大方面。行政赔偿的侵权行为范围:1、应当赔偿的侵犯人身权情形:(1)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2、应当赔偿的侵犯财产权行为:(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范围:1、物质损害:(1)实际损害;(2)可得利益损害。2、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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