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处罚立案需要多长时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机关受理行政案件后,不需要立案。受理后,将进行调查,认定违法事实,作出处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在检举、控告、检举、控告时,应当及时受理、登记,检举或者违反治安管理的。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举报、控告、检举、自首后,认为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调查;认为不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控告人、控告人、控告人、控告人、控告人、控告人、控告人、控告人,告密者和自首者,并解释原因。根据《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处理程序条例》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在六个月内没有发现,其他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连续、连续或者连续的,自违法行为终结之日起计算。
受害人在违法行为调查期限内向公安机关投诉,公安机关应当受理但不受理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调查期限的限制。公安行政处罚的程序是什么?
1。治安管理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予行政处罚。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依法告知当事人权利。当事人有权陈述和辩护。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公安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辩护而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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