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避免额外的费用支出,节约追偿成本。
和解是当事人自行解决纠纷的方式,无须诉诸法律途径,可以节省大量额外的费用支出。例如,北美地区的律师在代理诉讼时,通常按小时收取律师费,收费标准一般在每小时100-200美元之间不等,即使在采用“无效果、无报酬”收费原则的情况下,律师一般也会要求预付诉讼标的额5%的律师费。特别是在跨国诉讼中,高额的出庭费用对当事人而言更是沉重的财务负担。
第二,有利于维持贸易关系。
和解是当事人双方在相互谅解的基础上解决债务问题,不会伤害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关系,当事人在和解后仍可继续保持贸易往来。而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双方对簿公堂,则可能引发感情上的对立,导致贸易关系的破裂。
第三,和解协议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债权人可以将其作为诉讼中的重要证据。特别是在当事人达成庭内和解的时,如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债权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简易判决。例如,诉讼和解在北美地区就十分普遍,据不完全统计,在加拿大所有诉讼案中最终获得判决的案件数量仅占案件总数的2%,绝大部分案件都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庭内和解方式解决的。
需要注意的是,出口企业绝不能因为与老买家的交易历史长就放松警惕,因为老买家的良好付款表现只能代表历史,国际商账追收的实践表明:许多逾期应收账款都发生在老买家身上,而且追回率极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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