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取得,是非因他人既存的权利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的所有权。先占、生产、附合、加工、添附、法院判决、公用征收、没收、罚款、房屋的建造、围海造田、树木的栽种、罚没物的法定归属等都是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是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等属于继受取得。
简单来讲就是要看,获得的这个所有权是从他人那取得的,还是自己就享有的。是从他人那来的,就是继受取得;是基于法律规定就享有的,是原始取得。
物权的取得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之分,前者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如因先占、取得时效取得一物的所有权;后者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如因买卖、赠与取得物的所有权。继受取得又可分为创设与移转两种方式。房屋所有人在自己的房屋上为他人设定抵押权就是创设,出卖、赠与则是移转。
这两种取得方式的根本区别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原始取得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继受取得必须要有原始所有人和受领人的意思表示,即双方合意。
继受取得一般通过事件的发生或民事法律行为的实施而取得物权。继受取得正常和有效的行使往往需要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原所有人转让所有权的意志为依据,从权能的行使来看往往受制于原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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