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黔西南药品广告审批法律依据
《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修订)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局令21号)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依法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具体实施广告审查。
二、黔西南药品广告审批材料
1.广告审查表;
2.与发布内容一致的广告样件(样片、样带)和电子化文件;
3.申请人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
4.申请人是药品经营企业的,应当提交药品生产企业同意其作为申请人的证明文件;
5.代办人代为申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授权证明文件;
6.产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以及生产许可文件;
7.广告中涉及药品商品名称、注册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应当提交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8.企业真实性保证材料;
9.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相关材料,或者合法有效的登记文件(营业执照)。
三、黔西南药品广告审批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全文65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