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非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归属的规定
时间:2023-04-12 19:52:49 38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民法典关于非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归属的规定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四十八条: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二、技术合同价报酬如何支付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

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

约定提成支付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查阅有关会计帐目的办法。

三、技术开发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一)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所涉及的对象须是新技术成果

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所涉及的技术成果,必须在订立合同时属于尚未掌握或尚未存在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方案。但在技术上没有创新的现有产品改型、工艺变更、材料配方调整以及技术成果的检验、测试和使用除外。

(二)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较大

开发一个技术项目时,尽管经过合同当事人努力攻关,密切协作,也可能产生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遇到的无法预见、无法防止和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而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因此,当事人的投入很可能没有产出,风险较大。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与合作开发合同两种。前者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后者是指当事人各方为共同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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