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具体处理时,应当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如可将房屋隔开由双方分别居住;或经协商将公房另行调换两处面积较小的公房分别居住;或由一方承租公房,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问题或给予适当的补偿等。
住房是婚姻中比较敏感的问题,随着我国房改政策的实施,大部分公房早已由承租人通过房改买下,但仍有一部分人由于各种原因还在租房。共同使用、承租公房的夫妻一旦离婚,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对公房由谁使用、承租问题的处理。为解决此问题,最高人院1996年公布了《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对夫妻共同居住的承租公房的处理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依据该司法解释,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房屋的;(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人民法院在具体处理时,应当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如可将房屋隔开由双方分别居住;或经协商将公房另行调换两处面积较小的公房分别居住;或由一方承租公房,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问题或给予适当的补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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