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述宣告专利无效的原因
时间:2023-07-07 21:43:46 48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宣告专利无效理的原因有:

1、主题不符合专利授予条件的,包括,发明、实用新型主题不新颖、不创造、不实用,设计专利的主题不新颖,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专利申请中的违法情形,说明书中未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不以说明书为依据,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规定范围,专利权的主题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定义,同时,申请的协商授权原则,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不明确,不简明或者缺乏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3、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包括,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科学发现等法律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

4、重复授权,两个以上申请人分别申请同一发明创造专利的,专利权授予第一申请人,即一个发明创造只授予一个人专利权。

宣告专利无效的法律后果

1、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所谓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即指法律上认定该专利权从授权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不是自被宣告无效后才失去法律效力,即对专利权无效的宣告是有溯及力的。

2、本条在第一款规定专利权无效宣告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同时,又在第二款中,规定了对几种情形不具有追溯力,包括:

(1)对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专利权无效宣告不具有追溯力。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前,专利权人以他人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经人民法院根据当时尚属有效的专利权,作出有关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并已执行的,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对该项已作出并已执行的判决、裁定,不具有溯及力。依判决、裁定侵犯专利权而给予的侵权损害赔偿,当事人不得请求返还。

(2)对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专利权无效宣告不具有追溯力。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当事人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期满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专利侵权纠纷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已经履行的,或者已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其后作出的专利权无效的宣告,没有追溯力。

(3)对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权无效宣告不具有追溯力。对因履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而支付的专利使用费或者因履行专利权转让合同而支付的转让费,当事人都不得请求返还。

以上就是专利无效的法律后果有哪些的相关内容,综上可知专利无效宣告以后,表示专利权自开始就不存在,专利权无效是有溯及力的。专利权无效会追及到之前因专利无效而产生的法律问题,对于因专利无效而造成的专利侵犯,要求要对权利受害者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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