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东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公办设立)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5:02:56 8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1、本行政许可予以批准的条件:

1、

1、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第五节要求。

1、

2、以下审查内容通过的:

1、

2、

1、正式设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建设标准符合《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粤教基〔2013〕17号)要求。

1、

2、

2、学校布局、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等符合国家《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的要求。

1、

2、

3、教学区的环境噪声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的要求。1.

2、

4、体育器材按照《广东省中小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条件基本标准》(粤教体〔2009〕83号)配备。

2、本行政许可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予以批准。

二、办理材料

1.通过窗口提交的:1.1.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1.

2、需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及电子文件。

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电子文本,同时原件彩色扫描上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通过网上提交的应在线准确填写申请单位信息。

4、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学校管理章程、学校规章制度、师资来源及专业结构说明、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1.通过窗口提交的,应提交原件交验。

2、通过网上提交的应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3、内容应该包括:学校规模、招生来源及服务方向,人事需求预测及发展规划,办学稳定性说明。

4、报告中含基建投资和经常性经费来源的说明。

1.通过窗口提交的:1.1.——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需提交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

2、——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通过网上提交的,应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1.由城建部门出具。

2、通过窗口提交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通过网上提交的,应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1.由消防部门出具。

2、通过窗口提交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通过网上提交的,应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通过网上提交的,应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1.由卫生部门出具。

2、通过窗口提交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通过网上提交的,应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1.1.申请单位直接登录http://www.zsonline.gov.cn/zsportal/进行网上申报,在线填写申请表单,并上传电子版材料提交确认了;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

1.2.申请单位可接收到实施机关告知的申请编号及收件凭证获取方式。

2.受理

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电子《收件回执》或《预收件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要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才正式受理的,部门收到纸质材料并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出具《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

3、审查

部门受理后在承诺时限内做出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出具《予以通过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4.取证

申请单位根据短信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办理情况,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1.1.申请单位可通过窗口、网上两种方式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相关的地址、网址见第九节。

1.2.窗口提交申请的,在递交书面申报材料前,申请单位宜先登录网上办事大厅业务系统(第九节)进行网上申报,在线填写申请表单,凭申报成功后取得的预受理号到受理大厅办理。

1.

3、申请编号和收件凭证。窗口提交申请后,当场受理的,申请单位可即时取得申请编号;没有被当场受理的,可取得《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件清单》。网上提交申请的,申请单位可接收到实施机关告知的申请编号及收件凭证获取方式。

2.受理

2.1.在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后,实施机关依据第五节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补正材料。申请单位通过窗口提交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实施机关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收件凭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的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

3、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对于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单位按照实施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实施机关应向申请单位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以及《行政许可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期限告知书》;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实施机关应向申请单位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包括书面审查和考评。申请单位应根据实施机关出具的《行政许可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期限告知书》做好配合考评工作的相关准备。

4.获取办理结果

4.1.经实施机关邀请评委,现场评议合格并予以许可的,申请单位可获得正式设置批复。

4.2.经实施机关现场评议不合格,不予许可的,申请单位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4.3.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办理结果,并告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取得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A区95-96窗口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中山市教体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

第十六条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86年)

第八条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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