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证人作证有哪些义务
时间:2023-03-28 19:20:52 24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有作证的义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因此,证人在接到公、检、法机关的作证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及时到场接受询问。如果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到场的,应当事先向有关司法机关说明情况,不能无故不到。

2、如实作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8条的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

要负法律责任。

3、出庭接受询问、质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证人在接到出庭通知后,应当按期出庭作

证。在法庭上,证人应当接受法庭的询问和各方的质证。

4、遵守法庭秩序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要遵守法庭秩序。

5、保守秘密

证人对司法机关所询问的情况以及所陈述的内容,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并且规定了“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的,要负法律责任”,但是,对于拒不作证的,却并未规定相应的制裁办法。因此,在我国,不能强制证人作证。

一、作伪证治安处罚是怎么样的?

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作为证人来讲,只需要把自己亲眼看到的事情如实的告知工作人员,而不能把自己看到的事实,加上自己假想出来的一些结果,就以肯定的语气陈述给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这种胡乱作证的方式有可能会冤屈了一个无辜的公民,对于不知道的不要随便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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