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澄海两男子因涉嫌危害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刑拘
7月22日,澄海警方在工作中发现辖区有人通过网络非法买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遂立即组织水上派出所、森林派出所和分局刑侦、网安部门对该线索进行研判,根据摸查情况,办案民警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
7月28日,民警快速出击,在凤翔街道坝头片区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卢某锐(男,27岁)、卢某鑫(男,26岁)等二人,并缴获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制品虎斑宝贝71个。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卢某锐、卢某鑫均分别对其非法收购,并通过网络购物平台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虎斑宝贝制品进行牟利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卢某锐、卢某鑫因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二、出售野生动物制品如何认定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非法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运输出境的,都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而不成立本罪。
对于行为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后,又走私的,宜实行数罪并罚。
三、与出售野生动物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是有关非法买卖野生动物制品的量刑的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在十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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