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可以转让吗?企业名称是一种财产,可以转让。商号权转让是指商事主体将其商号权转让给受让人的行为。商号转让所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混乱由于商号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独特性和排他性,商号本身具有识别商事主体人格权的作用,商业主体的经营活动以商品名称为标志。当商事主体与其他主体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均以其商号为识别标志参与其中。但在我国,对企业转让商品名称后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明确的程序性或实质性规定,容易导致商品名称转让前后使用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混淆,企业名称转让是指企业主体将企业名称的全部权利转让给受让人的行为。商号借出是指商业主体将商号使用权的一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在我国的商业实践中,两者很容易混淆。商号转让与商号借出的关键区别在于,商号转让的效力是转让人丧失商号权,受让人成为商号权的主体。企业名称借用的效力是借款人取得贷款人的企业名称使用权,贷款人仍保留企业名称使用权。企业名称转让后,原企业名称所有人有竞业禁止义务。在我国现实生活中,企业贷款后,原企业所有者可以继续利用其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现象也很普遍。如企业连锁经营、加盟店等,但我国现行法律对商号借出没有很明确的规定,容易造成商号转让与商号借出的混淆,从而引发相互责任纠纷。企业解散破产时企业名称权的转让问题在实行绝对转让原则的国家,一般规定企业名称应当与企业一并转让或者在企业被撤销时转让。在我国,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企业名称注销后一年内,或者注销、撤销后三年内,不得批准使用。根据这一规定,当商事主体解散或破产时,商号权不得转让。但由于商号权属于物权范畴,当商事主体破产或解散时,只要有商号权转让的要求,商号权仍然具有价值。它也是商事主体财产权的一部分。如果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禁止转让财产,将使商事主体丧失实现财产权的途径,这对商号权利人是不公平的。但是,如果在商事主体破产、解散时允许转让商号权,是先处理商事法人的财产,还是先处理商事法人的商号?如果我们先处理商号,那么商事主体就没有自己的人格代表。但是,如果先处理商事主体的财产,那么商事法人的商号就不存在了,因为没有相应的商事法人财产。上述部分企业名称转让中存在的问题,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部分转让”,“是”是指企业名称也可以单独转让“如何解释”随企业部分转让,企业部分是指,企业的哪一部分主要财产或企业的任何一部分,这样的立法使人们无法准确把握。同时,如果“部分企业”转出,企业剩余部分如何处理?是继续以不同的名义经营,还是剩余部分不允许继续经营同一业务,或者根本不允许继续从事商业活动?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
全文1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1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