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中金融机构范围的确定应当把握住两点:一是其他金融机构设立的目的或者其所从事的行为,是否为金融活动或金融相关业务;二是充分考虑到本罪的规范属性.本罪的擅自设立行为,既包括未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经任何申报,审批手续而设立,也包括虽然已经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但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而设立金融机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成立既遂,是以行为人实施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行为,金融机构已经成立且具备开业条件为标准,达到这一标准的,就是本罪犯罪既遂。
一、开商业银行会受到什么惩罚?
行为人擅自设立商业银行的,一般对其会按照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规定进行处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认定是怎么样的?
1、划清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如使客户财产损失重大、金融秩序混乱、多次擅自运用受托财产、曾受行政处罚而又擅自运用客户财产的等,构成本罪;未达严重程度,则不成立犯罪。
2、划清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划清与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的界限,主要是犯罪主体的不同,后二罪由自然人构成;而本罪仅限金融机构,个人不能构成犯罪。
划清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的界限,本罪仅限法定的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金融机构,除此之外的其他单位未经批准,非法开展证券投资、期货投资等委托理财业务,并擅自运用客户财产的不成立本罪,而应视具体情况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非法经营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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