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的审查
时间:2023-04-22 11:32:14 4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审查及处理

人民法院在收到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书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决定退回检察院

(2)按照抗诉书提供的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住址无法找到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提出抗诉的检察院协助查找;经协助查找后仍无法找到的,决定退回检察院;

(3)抗诉书没有写明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准确住址的,应当要求检察院在7日内补充,经补充后仍不明确或逾期不补的,裁定维持原判;(4)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提出抗诉,但抗诉书未附有新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补充;经补充后仍不完备或逾期不补的,裁定维持原判。

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提出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新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未附有证据线索的,应当在7日内补充;经补充后仍不完备或逾期不补的,应当决定不予受理。

2.开庭审理的情形

下列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开庭审理:(1)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2)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3)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4)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5)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

上海刑事律师提示,下列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2)1979年《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3)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4)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征得检察院的同意;(5)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7日以前通知检察院”的规定,经两次通知,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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