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应该将学生在操场上死亡视为交通事故
时间:2023-07-01 14:15:01 44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不属于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是在道路上从事交通活动的车辆驾驶人、行人、旅客和其他人。在交通事故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必须使用车辆,这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基本条件。并且道路指的是公路以及城市道路的范围,学校操场只是提供学生和老师们锻炼的场所,所以是不属于社会人员、车辆等通行的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学生交通事故学生保险赔吗

一、学生交通事故学生保险赔吗

1、学生交通事故学生保险赔。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遭受人身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伤、残、亡所造成的医疗费用,或其个人财产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2、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第五十条

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

二、交通事故立案条件是什么

1、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证据;

2、证明具有诉讼及代理资格的证据;

3、证明双方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及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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