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房产赠与子女后能否撤销,主要可分为两种情况,应区别对待:
1.房产已经过户给孩子。这种情况下由于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房产给孩子的行为已经履行完毕,赠与房产给孩子是夫妻双方的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原则上不能再撤销房产赠与。
2.房产没有过户给孩子的情形,在司法实践当中,法院有不同的处理意见。有的法院认为可以撤销,有的法院则认为离婚时的约定是基于身份关系的协议,而不是普通的合同,所以持此观点的法院不支持撤销。
老人给孩子买房孩子离婚房产归谁
老人给孩子买房孩子离婚房产归谁的确认方式如下:
1、父母在子女结婚前为子女购买房产的,此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与子女结婚之后的配偶无关;
2、子女结婚后,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谁的名下就视为对谁的赠与。如果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一方无权分割;
3、如果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或者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如下: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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