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购买了由重庆某矿山机电有限公司生产的强力牌岩石电钻机。2007年11月4日,王某在使用电钻机时,因外壳漏电被击伤,后送至医院治疗,王某的损伤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此电钻机经检测发现一固定螺丝钉存在松动,有质量瑕疵。王某遂向法院起诉重庆某矿山机电有限公司。
庭审中,重庆某矿山机电有限公司辩称,其生产的产品是合格产品,产品说明书明确提示使用电钻机的正确方法,要求电钻机工作时使用三相电源插座,并且接地线,王某没按操作规程使用电钻机,而是使用两相电源插座,也没有接地线,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由王某自行负担。
法院审理认为:重庆某矿山机电有限公司所生产的产品质量存在瑕疵,其不能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举出证据,在说明书中的单方免责条款无效,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王某在使用电钻机过程中没有正确使用,自身存在较大过错,相应的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摘选自: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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