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2条第2款规定: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对妇女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是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对妇女的救助措施。
一、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对于经济困难的公民给予必要的法律服务,包括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对想诉讼而因经济困难无法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的公民,实行法律援助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我国在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法律中对这一制度作出了规定,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援助条例》对法律援助制度更是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对于上述事项的申请,该条例规定:(1)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机构提出申请;(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5)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如果妇女因经济困难而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体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的,同时,还应当提交经济困难的证明,以及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人员作书面记录。对于公民的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二、司法救助
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的缓交、减交、免交制度。实行司法救助制度的目的是使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于7月通过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2005年4月又对该规定进行了修订。根据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包括:(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育费、抚恤金的;(2)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3)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4)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5)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6)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7)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经济补偿的;
(8)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9)正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10)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11)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12)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13)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扶医院、精神医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
(14)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妇女因经济困难需要申请司法救助的,如果符合上述司法救助的范围,即可以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申请司法救助的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这里应当指出的是,本法规定的对有经济困难的妇女实施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是要依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进行,是包含在国家现行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之内的,而不是脱离现行的这些制度,另搞一套针对妇女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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