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某(女)与叶某(男)系大学同学,于2001年建立恋爱关系,2008年分手。在二人交往期间,乔某从银行转了79200元至叶某账户。2008年3月22日,叶某出具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为2003-2008年共计借乔某人民币300000元整(衣物合计50000元)。2009年8月6日,叶某又向乔某出具本人叶某借乔某人民币300000元,还款日期为两年内还清,2009年8月至12月还款20000元整。自2011年8月至2014年7月,叶某通过银行转账101000元,共计还款131000元。乔某多次催讨叶某仍未归还剩余借款,遂起诉要求叶某支付剩余款项。叶某辩称自己未做生意无需大笔资金,系恋人间的财产赠与。出具借条的原因系原告要求给予青春补偿费,自己受到胁迫不得已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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