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又称“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其介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无刑事责任能力中间,是行为人由于年龄、精神状况等原因,在实行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较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有一定减弱的情况,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但应当或可以减轻和从轻处罚的主体。
什么人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为已满十二周岁但是未满十六周岁且尚未完全丧失分辨和控制自身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如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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