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途径解决旅游纠纷的优势
旅游作为一项特殊产业,参与主体范围广,涉及的内容比较复杂,专业性比较强,旅游消费纠纷涉及的有些问题也需要专业的知识才能辨清。
(一)通过行政途径解决旅游消费纠纷,一般需要旅游消费者投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处理等环节,仅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环节,就需要被投诉者书面答复、调解、做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和其他处罚等程序,过程比较复杂,花费的时间较长、精力较多。如果纠纷双方对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还会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到纠纷最终解决时,花费的时间、精力和费用将更多。这种解决途径虽然能够解决纠纷,有助于行业监督和管理,但违背了纠纷双方解决问题的初衷。
(二)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旅游消费纠纷,必须严格按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进行,一般需要经过起诉、受理、审理前准备、开庭审理、宣判等环节,而且对管辖、证据、期间、送达等有严格的规定,花费的时间较长,程序严谨而复杂,费用也不低。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如果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裁判不服,还可以提起上诉,解决纠纷的成本会更高。
(三)在解决旅游消费纠纷过程中,与行政、诉讼途径相比,仲裁庭由专业人士组成,具备专业知识,仲裁程序具有灵活性,没有复杂和严格的规定,仲裁过程能为双方当事人保密,仲裁过程较为快捷、经济,成本较低,应该成为双方当事人的首选途径。但由于我国目前利用仲裁解决民事财产权益纠纷的观念没有深入人心,广大旅游消费者不了解仲裁的优势和具体规程,而且没有专门的仲裁机构从事相关工作,所以,通过仲裁途径解决的旅游消费纠纷在旅游消费纠纷总量中所占的比例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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