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司法鉴定,是介于精神病医学和法学之间的交叉学科,全称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即“运用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及法学有关知识,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司法精神病因果关系等问题进行鉴定”。
司法精神病学是临床精神病学的一个分支,涉及与刑事、民事和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有关的精神疾病问题,其主要任务是对涉及法律问题又患有或被怀疑患有精神疾病的当事人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为司法部门和法庭提供专家证词和审理案件的医学依据。
关于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流程
委托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需提交的材料
(1)精神病司法鉴定委托书或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书;
(2)被鉴定人的案件情况;
(3)被鉴定人的疾病情况和病历资料;
(4)被鉴定人的个人资料(身份证);
(5)被鉴定人的社会资料;
(6)鉴定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关于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流程
委托申请精神病鉴定流程
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携材料到本中心办公室备案,办公室签发《司法鉴定委托材料受领单》,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缴纳鉴定费用
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按照规定交纳鉴定费,司法鉴定中心精神病司法鉴定费标准参照省物价局新的收费标准。
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受理
1、司法鉴定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
2、司法鉴定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
3、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
5、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6、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将《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送达委托机关或鉴定申请单位。
包括政府、民政、公安、医疗等部门在内的社会各界都应该对精神病人的管理负起责任,尤其是那些监护人没有能力对其进行治疗和看护的病人,更应该加强看管的力度,为社会少带来一些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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