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只能撤销自诉案件。诈骗案件属于公诉案件,个人不能申请撤销。诈骗案件侦查阶段公安可以撤销案件,审查起诉检察院也可以不起诉。诈骗案就算立案以后私了,且受害人出具谅解书交办案部门的,也只能是被认定为受害人原谅的减轻情节。
一、超期羁押能否申请国家赔偿?
司法解释规定,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合下列6种情形之一的,属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这6种情形为:
(一)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
(二)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四)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五)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六)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二、刑事案件律师可不可以取证
刑事案件律师可以取证的,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刑事案件的基本流程是公安机关受案、立案、侦查、公诉、审判。具体如下:
1、公安机关应受理刑事案件,当有刑事案件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立案,然后组织警员对案件进行侦查;
2、案件侦查阶段就是公安机关收集证据阶段。在案件侦查期,公安机关会对嫌疑人进行审讯、会勘验事发现场、会收集证据。证据收集完整后就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进行审判;
3、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三、谅解书在检察院的作用
刑事谅解是指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在刑事案件中自愿达成和解,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书面意见。在刑事案件的不同阶段,谅解书的作用也不同。在侦查阶段,对于犯罪性质不严重的案件,如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等,可以通过赔偿取得谅解书,提交办案机关,帮助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甚至撤销案件。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心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可以从宽处理。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决定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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