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债务与连带债务的区别:
1、共同之债虽可准用连带债务之规定,但这仅是因为给付不可分,而非实质上有连带关系,因此当给付变为可分时,即成为可分债务。而连带债务不管可分不可分,当事人之间均为连带关系。
2、共同之债不可部分履行,连带债务可以部分履行。
一、承担连带责任有哪些情形
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如下:
1、至少要有两个连带责任人;
2、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应存在债务关系,债务是不可分割的债务;
3、连带责任的对象必须是物种,一般指物种、行为、智力成果等权益;
4、连带责任的承担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
连带责任是指大多数责任主体中的任何人都必须对责任主体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承担全部强制性法律责任。
二、连带责任和连带清偿责任
1、责任不同;
(1)连带清偿责任:是指数人债务者承担共同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也就说数人负同一债务,明示对於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之责任。
(2)连带责任:是中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其目的在于补偿救济,加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主体关系不同;
(1)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还钱。连带债务之债权人,得对於债务人中之一人或数人或其全体,同时或先後请求全部或一部之给付。连带债务未全部履行前,全体债务人仍负连带责任。
(2)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
3、成立条件不同。
三、多个债务人且没有确定份额要怎么偿还
多个债务人应当按照以下情况确定:多个债务人之间属于连带关系的,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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